民间文化源自日常生活,随着日常生活变化而变化,也随着一些日常生活形态的消失而部分地消失。年深日久、逐渐积淀而成传统,存在于民族语言、民间文学、民间音乐舞蹈、礼仪习俗、民间工艺美术、民居建筑装璜,甚至民族服装服饰、风味饮食烹调之中。我们希望可以通过互联网,介绍及宣传中国的传统文化。希望更多的朋友,能够加入到保护中国民俗文化的行动中来。
民间文学:神话传说、民间故事、歌谣、谚语、笑话、谜语、唱词;
民间音乐:吹歌、法鼓、民歌、号子、小调;
民间舞蹈:秧歌、花会;
民间戏剧:戏曲、皮影、木偶;
民间美术:壁画、年画、剪纸、木刻、木雕、牙雕、玉雕、石雕、泥塑、糖塑;
民间工艺:蜡染、风筝、玩具、砖刻、工艺陶瓷、编织(竹木草编)、刺绣;
民间绝技、杂技:硬气功、口技、高跷、舞狮、中幡、宝辇、叠罗汉等等。
民风民俗:宗族性礼仪如婚丧寿诞和宗族重大事件礼仪,宗教与祭祀音乐、游戏,民族服装、服饰、首饰,宗教性礼仪如迎神驱鬼和佛祖教宗庆典等;民俗节庆,如汉族的春节、中秋节,藏族的雪敦节,傣族的泼水节,彝族的火把节,等等;放风筝、剪窗花、包粽子、贴春联,赛会、社戏、庙会、节庆等。
民族民间建筑、饮食、服装及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生活器具等。民间文化在形态上,既有有形的部分,又有无形的部分。所谓有形的是指那些物质形态化的部分如传统工艺美术制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服饰器具等。所谓无形的是指那些主要依附个人存在的非物质形态化的部分,如传统艺术表演、传统工艺技能、风俗习惯等。
中国是一个有5000多年文明历史的国家,历史文化传统悠久;又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有56个习俗不同、传统各异的民族。中国的民间文化非常丰富。例如,
云南的民族民间舞蹈,仅摹仿动物的舞蹈就有鱼舞、孔雀舞、龙舞、蝴蝶舞、象舞、虎舞、白鹤舞、狮子舞、纸马舞、猴子舞、耍牛舞、敬羊舞、鹭鸶舞、大鹏舞……等等;舞蹈道具有鼓、刀、扇、盾牌、手绢、毛巾、牛尾等40余种;仅“鼓舞”就有种种不同,如傣族的大鼓舞、水鼓舞、象脚鼓舞、蜂鼓舞,白族的八角鼓舞,壮族的铜鼓舞,哈尼族的大鼓舞、忙鼓舞、彝车鼓舞,彝族的花鼓舞、四筒鼓舞,佤族的木鼓舞、竹鼓舞,等等。
河南省各种民族民间舞蹈也多达240多种,有围灯、地灯、龙灯、九莲灯、云彩灯等灯舞10余种,抡鼓、战鼓、腰鼓、花鼓等鼓舞近20种,还有扇舞、伞舞、龙舞,等等,极其丰富多彩。
广西省的民间工艺美术有织锦、银饰、贝雕、石雕、角雕、竹雕、木雕、坭兴陶工艺品、珍珠饰品、画类工艺品、编织、刺绣、染织、根艺、石艺等一百多个品种,一万多种花色。广西的“三月三”歌会,有几百位歌手对唱,观阵者数以万计。
戏曲艺术是中国民间艺术独具特色的重要门类。许多民族都有比较成熟的表演艺术,尤其是汉族居住的广大地区,用不同方言、声腔、形体动为基本语汇,形成了许多艺术风格迥异的地方剧种,统称为戏曲艺术,如,京剧、越剧、昆曲、豫剧、黄梅戏、川剧、秦腔等。据不完全统计,现存的戏曲剧种仍有300余种。
其一,大力扶持戏曲艺术。1950年11月,新中国刚刚建立,文化部召开了全国戏曲工作会议。随后,政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戏曲工作的指示》。《指示》中重申:“我国戏曲遗产极为丰富,和人民有密切的联系,继承这种遗产,加以发扬光大,是十分必要的。”在政府主持下,以公营、公私合营、私营公助的方式组建了上千家以地方戏曲为主的演出团体,保证了他们的生存条件。对于靠师傅口传心授传承的戏曲艺术而言,提供必要的生存条件是保存艺术传统的最重要的手段。此外,还为一些主要的剧种兴办了专门的艺术学校和研究机构,不仅使传统戏曲艺术得到了有效的保存,而且得到了发展。随着戏曲艺术教育和研究的发展,中国已经有了戏曲艺术的最高学府——中国戏曲学院,在中国艺术研究院中也设有戏曲研究所,戏曲教育、科研机构与表演团体一起构成了有效保存戏曲艺术的良性循环体系。
其二,挖掘、收集和整理民间文学艺术遗产。国家设立了许多机构,组织力量对民族民间的音乐、戏曲、文学等进行收集、整理和研究;例如对三大史诗《格萨尔王传》(藏族)、《江格尔》(蒙古族)、《玛纳斯》(柯尔克孜族)的收集整理,对维吾尔族的大型传统音乐经典套曲《十二木卡姆》的收集整理。黑龙江省曾多次组织对以赫哲族为代表的少数民族进行民间文学抢救工作,编辑了《黑龙江民间文学》近700万字,针对赫哲族鱼皮工艺制作技术濒临绝迹的状况,录制了赫哲老人演示鱼皮工艺过程的专题录相片和朝鲜族老人花甲生日庆典民俗资料片,满族家族祭祖活动的全部场景等等。最宏伟的工程是“文艺集成志书”的收集整理、和出版。十部文艺集成志书包括:《中国民间歌曲集成》、《中国戏曲音乐集成》、《中国民族民间器乐曲集成》、《中国曲艺音乐集成》、《中国戏曲志》、《中国民族民间舞蹈集成》、《中国民间故事集成》、《中国歌谣集成》、《中国谚语集成》、《中国曲艺志》。该集成志书分省立卷(台湾省卷暂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立10卷,有的卷分上下册,共300卷,约450册,近5亿字。这套集成志书是从1979年起由文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各有关文艺家协会联合发起编纂的。编纂工作从基层的全面普查、深入挖掘、系统整理资料开始,到编辑出版,参加者达5万人,包括中国56个民族的文化工作者;已投入资金上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央财政投入达800万元;迄今为止已经出版102卷、142册,计划于2003年全部成书。集成志书把上述十个方面的民族民间文艺成果以文字、曲谱、图谱等手段记录下来,编辑出版,同时有大量的原始资料(文字记录、录音、录相等)作为基础资料得到了抢救性的发掘与保存。志书所收几乎囊括了除工艺美术、建筑装璜、饮食烹调之外的民俗文化领域。在民族民间文化领域,其涵盖之广、动用人力之多和耗资之巨,均属旷古未有,中外罕见,被称为“民族民间文化的万里长城”。(《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目前已出版122卷)
近几年来,特别是一些民间文化传统较为集中的地方,对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投入进一步加大,如,福建省1999年将由地方政府投入300万元,用于扶持传统戏剧,同时调集人力财力物力,计划于2000年完成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的省卷编写工作。有关民间文化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也得到了加强,许多地方建立了专门的民族博物馆或少数民族文物展室。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部分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民俗文化的有形表现,如民俗建筑、民间工艺美术品等,提供了直接的而强有力的法制保护。其次,我国有关文物保护的方针政策,对民间文化的保护也具有指导作用。一是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共同保护的原则。这一原则确定了国家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要责任和主导地位。二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抢救第一”的思想对于民间文化保护意义更为重大。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和变迁,如不及时加以抢救,无形文化遗产的消亡将比有形的文物快得多。三是“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对于保存无形文化遗产也是至关重要的。在保护的基础上加以利用,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更有效的保护。利用文化遗产进行教育培训和开展艺术科学研究,已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保存方法。改革开放以来,对传统民俗文化和民族民间艺术的商业性开发利用,如对民间传统技艺和工艺美术品的开发,对庙会、花会等各种民族民间传统活动的恢复和许多人工“民族(民俗)文化村”的建设,都不同程度地给无形文化遗产的保存带来了资金、驱动力和传习者。黑龙江省的传统工艺美术行业出口产品行销世界50多个国家和地区,1985年完成产值1亿多元,实现利润1000多万元。
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考虑了对民间文艺提供版权保护的必要性。但同时也考虑到民间文艺保护的复杂性以及版权保护的局限性,它的第六款特别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根据这条规定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内示范法条》,文化部和国家版权局共同草拟了《民间文化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并于1995年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征求意见,获得过有关专家的好评。当然,也应当指出,与在《著作权法》(1990年颁布)同时规定“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的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立法保护相比,民间文化作品保护的立法进程是落后的,与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民间文化保护的迫切需要是不相适应的。
1993年9月文化部、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联合举办了民间文艺法律保护研讨会。
为了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国务院1997年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曾经列入文化部“八五”立法计划,但因立法条件上不具备,一直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由于中国政府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进行了全面调研之后,拟将《民族民间文化财产保护法》(名称未定)列入九届人大立法计划。
据我们了解,许多地方政府也将民间文化保护纳入了地方的立法计划,如,云南省、福建省等都已开始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预见,随着民间文化保护日益受到重视,一个围绕民间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久的将来就会在中国出现。
第一,必须加强对民间文化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随着时间推移、社会发展,许多民族的经济、文化、生活习俗不断变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消失的速度也在加快,民间文化保护又出现了许多新矛盾和问题。如,在黑龙江省一些民族老艺人、民间故事家、民间歌手年事渐高,或者相继离世。赫哲族史诗“伊玛堪”的最后一位传人已经于1997年去世,鄂伦春“摩苏昆”的说唱者也只剩下了一位。收集和抢救这些大量的、即将失传的民族民间文化财产,任务更加紧迫,更加艰巨。同时,发展经济与保存传统文化在人力物力上的矛盾却更加突出,有些人甚至认为,目前国家财力有限,无暇顾及民间文化的抢救、保护,要等经济高度发达,保护条件具备后在来进行这项工作。但是,文化遗产是一种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如果等到经济条件许可之后,那些需要抢救的无形文化遗产也许已经永远地消失,后悔就来不及了。
第二,要理清有关民间文化保护问题的思路。有不少人将眼光仅仅局限于版权及其邻接权立法领域,这显然是不够的。民间文化中有一部分是不可能用版权法去保护的,但有可能受专利法或技术保密法保护。此外,从本质上说,版权及其邻接权保护的是具有民法性质的私权。甚至如何确定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人,本身就是个值得争议的问题。况且,对于一个民族的民间文化来说,更重要的是其他方面,诸如,如何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保护其存在与发展,即,如何确定国家、集体、个人在保护和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责任和义务;如何确立保护和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普查整理、等级评定、展览利用、收购原则、出境管理以及对外国人收集活动的管理,等等。这些绝大多数是公权问题,难以在版权领域里得到解决。又如,有人主张通过扩展《文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来保护民间文化,这也是行不通的。无论文物的概念如何扩大,也很难突破有形遗产范围,而民间文化遗产却包含了大量的无形文化遗产。同时,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遗产中的有形部分,《文物保护法》也难以充分涵盖。俗话说:“如果手里的工具只有锤子,就容易将一切都视为钉子”。所以,跳出固有的单一立法工具的圈子,综合多种法律工具,形成综合性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遗产进行整体保护是很有必要的。
第三,要开辟财源,解决最基本的资金需求,同时要注意防止对民间文化资源的破坏性、掠夺性开发及其他侵害行为。由于缺少足够的经济支持,许多重要的民俗文化资源得不到必要的保护。《十部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的基础资料由于缺乏资金,无法保证必要的条件,已有为数不少或再次流落民间,或虫蛀霉变而渐成废品;大约15万盘(盒)音像资料正受到脱磁的威胁。在立法和制定民间文化保护政策过程中,对于开发民间文化资源所得的收入,应当确定适当的比例,用于民俗文化的保存、保护与发展。另一方面,一些团体和个人的文化资源保护意识淡薄,甚至有的人见利忘义,进行不正当开发,对民俗文化起了破坏作用。有的地方把原始资料的录音录相带改为流行歌曲带和卡拉OK带,有些人为蝇头小利出卖、转让集成志书基础资料;有些境外人士为牟取暴利,不择手段骗取集成志书基础资料,侵害民俗文化的版权及其它权利。一些地方和一些经济实体从专业民间歌舞团大量挖走演员,这种“杀鸡取蛋”式的开发使民间歌舞的挖掘、整理工作大受影响;一些“滥竽充数”式的表演也使得许多很有价值的民俗文化财富自然贬值;一些以次充好的产品破坏了真正优秀的民间工艺品的声誉;一些封建迷信活动打着民俗文化的旗号,不仅不能弘扬反而腐蚀、破坏了民族文化传统。
第五,要开展重要、珍贵的民俗文化遗产鉴定工作。中国丰厚的民俗文化遗产与其发展中国家并不太强的综合国力的矛盾,与其它国家比起来是更加突出的,那么,投入一些力量去甄别鉴定,分出轻重缓急,然后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有层次地进行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或许是最明智的。
第六,要加强国际合作,改善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环境。民俗文化既是它所产生的地区和民族的财产,也是全人类的宝贵财富。中国政府对UNESCO和WIPO两个组织在这方面的努力深表嘉许,并对所提出的一系列要求作出了积极的反应。但是我们也遗憾地看到,一些发达国家在对待民间文化遗产保护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与对于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等这些发达国家主导的文化产品进行保护的热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国际社会应当携手消除双重标准的不平等性。